返回首页  首页 > 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GB/T24001-2016/ISO14001:2015标准“9.1.2 合规性评价”条款理解要点

GB/T24001-2016/ISO14001:2015标准“9.1.2 合规性评价”条款理解要点

添加时间:2020-12-31
1.组织应当建立评价合规义务履行程度的过程,通过对照按4.2和6.1.3条款确定的合规义务,对组织的绩效进行监视、测量、分析和评审。
2.所有合规义务的履行情况都应当定期评估,然而每项合规义务的评价频次和实际可以不同,这取决于:
——组织的法律要求;
——作为合规义务而被采纳的其他要求的相关性;
——合规义务的变化情况;
——组织过去的与合规义务有关的绩效,包括与不符合相关的潜在不利影响;
——某过程或活动的预期绩效变化。
1. 合规性评价的方法包括收集信息和数据,例如通过:
——设备巡视或检查;
——直接观察或访谈;
——项目或工作评审;
——样本分析或测试结果的评审,以及与限定性要求的对比;
——验证抽样或测试;
——对法规要求的文件化信息的评审。
2. 内部审核(9.2条款)可用来确定所建立和实施的合规性评价过程的有效性,但不能用来证明组织已经履行了合规义务。然而,组织可使用审核的方法评价其合规义务的履行情况。
3. 当发现不满足或潜在不满足合规义务的要求时,组织应当采取措施。组织的不符合和纠正措施过程可被用于安排所需的纠正活动。适当时,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与有关相关方沟通或向其报告未满足合规义务的情况。
如果某个不合规项已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过程得到识别并纠正,则此不合规项未必要升级为管理体系的不符合。
4. 组织应当保留文件化信息,作为合规性评价的证据。其中可能包括:
——合规性评价结果的报告;
——内部和外部审核报告;
——内部和外部的信息交流和报告。
关于“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