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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喀什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办理条件

添加时间:2018-10-27
新疆喀什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办理条件
 法定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1996年7月9日)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十二条第一款:“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申请条件

(一)产品原材料及配方、工艺合理、安全;
(二)生产现场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
(三)有产品质量标准;
(四)产品卫生质量经法定机构检验符合卫生规范要求;
(五)产品包装、说明书符合有关产品标签标准要求。


办理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州卫生厅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州卫生局自受理之日起,承诺时间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申请材料

首次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申请表》(可在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州卫生局窗口领取);
(二)产品原材料及配方;
(三)生产工艺及简图;
(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安全性与功能检验报告;
(五)州级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生产现场审查报告;
(六)产品标签;
(七)产品说明书样稿(净水剂必须提供产品适用的水质范围);
(八)产品质量标准;
(九)主要原材料卫生安全性合格证明;
(十)产品样品。
申请卫生许可延续所需材料:
(一)《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延续申请报告》;
(二)生产场所、产品配方及工艺无变化的说明;
(三)生产设备的增减情况;
(四)州级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现场审查报告。
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间:20个工作日; 
注:办理中需要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许可规定的时限内。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14号)
收费标准:卫生许可证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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