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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喀什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办理事宜

添加时间:2018-10-27
 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7号,2004年8月28日)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1996年7月9日)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总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的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申请条件 :
(一)原州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许可管理的供水单位;
(二)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三)集中式供水生产工艺场所布局符合《集中式供水卫生规范》的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要求;
(四)具备健全的卫生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五)从业人员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六)集中式供水企业应具备水质检测能力;
(七)水质检验符合卫生要求; 
(八)水源地防护措施、设备及情况。


办理程序

(一)申办企业向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提出申请,州卫生局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选址和设计审查,符合卫生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填发《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二)企业严格按《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的审查意见施工,建筑项目施工完毕,主要卫生设施正常运转,州卫生厅组织竣工验收,符合卫生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填发《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三)二次供水申报企业提交书面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审查;
(四)竣工验收合格或现场审查合格后,申请单位提交所有申报材料;
(五)州卫生厅正式受理后,承诺时间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申请材料

(一)集中式供水
1、《建设项目设计审查申请书》(可在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州卫生局窗口领取)附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平面布置图、功能分区图及供水的管线图等; 
2、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3、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4、《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可在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州卫生局窗口领取); 
5、水质净化消毒设施配置(数量、位置)及运转情况;
6、从业人员名单及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7、水质检验合格报告;
8、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及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配置情况;
9、卫生管理制度(岗位卫生责任制、清洗、消毒、保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涉水污染事件的应急措施、预案和报告制度等);
10、必要的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检验人员资格证明;
11、所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涉水产品证明材料。
(二)二次供水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可在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州卫生局窗口领取);
2、平面布置图、供水的管线图; 
3、卫生设施的配置(数量、位置)及运转情况;
4、从业人员名单及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5、蓄水池的防护措施及设备;
6、水质检验合格报告;
7、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及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配置情况;
8、卫生管理制度(岗位卫生责任制、清洗、消毒、保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涉水污染事件的应急措施、预案和报告制度等);
9、所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涉水产品批件。
(三)卫生许可延续所需材料 
1、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 
2、水质检验合格报告;
3、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审查报告;
4、从业人员的健康合格证和培训合格证。
以上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间:10个工作日; 
注:办理中需要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许可规定的时限内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1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监督防疫收费标准》(新价非字[2000]51号文);
收费标准:10元 ;
建设项目卫生工程设计、审查(宗):收费标准按其总造价相应比例收取:如其总造价为2万元以下按2%收取;2—5万元按1.5%收取;5—10 万元按1%收取;10万元以上按0.5%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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